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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高考作弊,并非只在考场内

已有 281 次阅读2015-6-9 16:17

导语: 江西替考案仍在发酵。众所周知,中国各地在高考中已引入各种高科技防作弊“神器”,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在如此严厉的约束下仍然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究竟是什么让高考作弊屡禁不止?
替考是“性价比”最高的作弊方式

  近年来的高考作弊手段中,人们往往被“技术流”带来的作弊奇观所吸引。这类作弊其实就是“夹带”的高科技化。高科技基础上的“夹带”分为“声音传导”和“文字传导”两类。辅之以显影碳粉、透视眼镜、针孔摄像机、无线耳机、信息手表、隐形钢笔等“神器”,可以说高考作弊已经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但这些民间的作弊手法虽然“观赏性”很强,但价格高、效率低、可靠性差,很容易被发现。


 实际在高考各类作弊手法中,替考才是效率最高的选择。只要考前身份检测能够蒙混过关,根本无须其他辅助措施。枪手的主体为高校大学生,本身经历过高考,学习成绩好,题型熟悉,并经过后续学习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年龄长相特征与高考生相吻合,是枪手组织主要物色的群体。替考的经济报酬在各地不尽相同,有媒体披露在河南的标准是:一本2 万元、二本1 万元、三本3 千元。《北京青年报》曾披露:有大学生自爆在河北某地区替考的收益为一本5 万,二本3 万。对于来自于百姓家庭的大学生而言,几万元的收入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意外所得。


  而从成本和风险角度看,枪手的安全系数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低。以去年发生在河南的高考替考案为例,替考组织为替考者设计了指纹膜以应对检查,尽管有枪手未通过检查但仍然最后通过了验证。内部人披露:用重金把带队的主监考搞定,即使在考场上被发现只要拒不承认,就能够顺利过关。从委托代理角度看,考生家长与枪手之间不仅是一种单纯的交易关系,更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枪手风险的高低与考生家长和替考组织的“能量” 大小密不可分,在一些中西部地区,盘根错节的官僚与社会关系致使高考制度破坏程度的加剧。总而言之,枪手面临着大收益和小风险,是催生高校学生当枪手的主要原因。


作弊背后往往有权力“护驾”

    从法律的角度看,对高考作弊的处罚力度也越来越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最高可暂停三年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同时将考生违规情况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尽管处罚力度越来越大,但高考舞弊现象依然非常严重。以湖北为例,2012年高考舞弊考生人数高达145人。由此推及全国可知,数量更令人堪忧。值得反思的是,在如此严厉的制度约束下仍然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是什么让高考作弊屡禁不止呢?


  去年河南替考事件曝光后,该省后续共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就高达127人,占了77%。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这种现状提供了另一个观察视角:近年来发生的高考舞弊案,特别是大规模高考舞弊案,有很大的权力运作的轨迹,可以看到权力部门在中间操作。


  目前的替考,其中不乏有教育部门领导直接安排的,不需要和防止舞弊的信号屏蔽、安全检查斗智斗勇,只需要搞定领导,则高枕无忧。吉林乾安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孙庆福找人为其子替考,就曾向时任乾安县副县长、乾安县考区主任侯丽秋送人民币2万元,请其在监考环节上予以关照。事发后乾安县给予撤销侯丽秋副县长职务,给予孙庆福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2014年7月3日《新京报》一篇题为《重庆其他29名未现身造假考生被疑“背景更深”》披露“继重庆石柱县副县长汤平之女民族成分造假之后,重庆市高考文科第一名何川洋更改民族成分的事实再度引发广泛批评。然而,他们只是重庆31名“假民族考生”中的两名,对于另外造假的29人,重庆市联合调查组一直讳莫如深。”


高考作弊并不仅限于考场

  相比于直接替考、考场作弊,通过合规流程进行寻租的“加分行为”更容易引起不公,并且监管的难度更大。2014 年7 月,辽宁本溪高级中学87 名体优生加分涉嫌造假,有学生反映,办证加分有价码,足球4 万多元,游泳7 万到8 万元。学校组织学生家长出钱给孩子买足球、游泳等项目的运动员资格,然后负责裁判和比赛程序的人拿大头,学校与教师拿小部分。


 从制度层面看,“裁判”放水的原因不仅来源于强大的收益,更是因为加分制度的缺陷导致惩罚成本过低所致,按照现行制度,各地的各类高考加分均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几乎所有加分政策都存在模糊空间,容易滋生腐败,并且学生进入高校后高校对体育加分考生缺乏强制性规定,学生加分进入大学后是否加入专业队继续训练全凭自觉,这样的“一锤子买卖”使加分裁判的成本—收益比大大减小。利用区域分数线差进行高考移民同样很是泛滥,这也属于另一类危害性极大的高考作弊。


  尽管对高考作弊的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考试的立法。刑法和保密法只是规定了单一的对泄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很多严重的、社会影响极大的作弊行为还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协助作弊行为的惩处存在法律空白,试题买卖、替考、团伙作弊、非法制造作弊工具等行为就无法得到遏制。有专家建议,从立法上加大对替考组织者、策划者和公务人员参与者的法律成本,在《刑法》上加入相关罪名,在行政责任上加大处罚力度,才能真正杜绝“作弊门”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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