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婉婷 发表于 2019-7-3 11:43:40

在科创时如何有效发挥监管威慑作用?

      包容是有前提的,也是有代价的。科创板包容的前提,就是对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更严厉,让违法成本更高;科创板包容性背后的代价,就是退市制度更高效、更有威慑力,让公司退市更容易。事实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只是要提高它们赚钱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提高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企业生存之根本,也是“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前提条件。
       先从信息披露监管来看,监管部门将发行人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放在首位。欺诈发行的结果,不仅发行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不仅欺诈发行的公司要终止上市,而且主要相关责任人也要面临法律风险。因此,科创板将极大地提高证券违法犯罪成本,并能更有效地发挥市场监管与依法治市的双重威慑作用。
       6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为科创板保驾护航。《意见》包括 17 条措施,较为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有关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各项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
      再从科创板退市制度来看,与传统 A 股市场不同,它引入财务、交易、规范、重大违法四大类退市标准,并重点突出了“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标准——交易类退市标准的作用,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话语权,让投资者“用脚投票”将垃圾股赶出市场。
       科创板退市制度标准很严,执行很严,效率将会很高。在新制度下,上市企业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企业从被实施风险警示到最终退市的时间从原来的四年缩短至两年。科创板 IPO 的包容性与退市制度的严厉性,充分体现了注册制的“宽进严出”。
      正因如此,科创板才有可能通过大浪淘沙、优胜劣汰,让一批伟大的创新企业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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